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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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促进我校与其他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战略合作,规范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方资源优势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此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充分利用科研院所、企业的人才培养优势和条件,为我校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一种培养模式。我校联合培养模式有两种,一是由学校层面签订联合培养单位,二是由学院层面签订联合培养单位。
第三条 联合培养单位应与我校或各学院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约定双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各学院可在《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联合培养协议书,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 招生与导师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由我校具体负责,联合培养单位须协助我校进行招生宣传。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科由双方单位的相关学院、学科协商后确定,联合培养单位原则上应是985、211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优势特色学科。
第六条 联合培养单位应按照《吉林农业大学关于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等相关文件选聘优秀教师作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我校每年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认定,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将导师招生情况报我校相关学院备案。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行双导师负责制,我校导师负责课程学习阶段的相关指导工作,联合培养单位导师负责学位论文的全过程指导工作,个人培养计划由双方导师协商确定,共同完成指导任务。
第三章 培养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应遵守双方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在我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及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重要培养环节。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按相关管理规定享有我校奖助政策,鼓励对方单位制定办法奖助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单位要倡导研究生自愿参加医疗保险,投保的研究生如有重大疾病或意外发生时,按投保协议执行,并由所在学习地的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符合《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须达到我校研究生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由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照《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满足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再产生的学术成果,成果归属权由双方单位及学生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严格遵守我校关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的声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