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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规定

2018-07-06  点击次数:

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规定

 

学位论文答辩:是对申请相应学位的学位论文及其作者的学术水平以口头问答方式进行考核和评审的过程。学位论文需经导师推荐(同等学力人员的论文需经校内外专家推荐)、评阅人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一条  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以学科为单位安排进行,同一学科专业原则上组织一个答辩委员会。

第二条 答辩时间 :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每年集中在5月末6月初进行;非全日制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每年集中在11月~12月进行。

第三条 辩委员会委员的名单由导师和学科带头人共同协商确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专家组成,委员应是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其中要有23位外单位专家,一般应从相应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聘请。导师担任答辩委员时,委员会必须由7人组成,且导师不能担任答辩主席。

2.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委员应是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过指导研究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其中必须至少有1位外单位的专家。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位是研究生导师,有1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答辩委员会设专业秘书1(以下简称答辩秘书),负责学位申请、答辩过程中的材料整理及有关工作,由本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或由答辩委员会委员兼任。

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12周将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审阅论文全文,坚持学术标准,严格把关。

第六条  答辩会前应召开预备会议。会议内容为:

1.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制定答辩计划;

2.介绍答辩人的学习、论文工作的情况及政治表现;

3.答辩秘书介绍评阅人的评语及意见等。

第七条  答辩会按答辩程序进行,答辩程序:

1.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介绍委员情况。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宣布学位申请人姓名及论文题目。

3.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一般为30分钟,博士不超过40分钟。

4.答辩委员及与会人员向研究生提问。

5.答辩人回答问题(不少于30分钟)

6.暂时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例会。

(1)评议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水平。  

(2)无记名投票表决,写入答辩委员会决议 (同时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评分)

(3)讨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4)主席签署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人表态。

9.主席宣布闭会。

第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答辩前认真审阅论文,并根据答辩情况,对答辩人答辩情况及本人对论文的评价进行评分。

第九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2/3)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1.答辩未通过者,对全日制研究生就是否同意其毕业进行投票表决,同意毕业的票数超过委员人数的2/3(含2/3)时,同意其毕业。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生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博士生可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2.对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博士生,论文尚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3.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如认为已相当于博士学位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4.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1次,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答辩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理论和实践意义,有义务认真回答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在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宣布评语及决议后,答辩人若有不同意见,可在7天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答辩人参加答辩会,服装要整洁、庄重,仪表大方。报告时语言要精炼,表达要准确,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

第十二条  答辩会的会场布置要清洁,会标要整齐。每位答辩委员的桌前均应有姓名牌和一本论文备查。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在全校范围内张贴海报,答辩要有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答辩秘书的职责

1.寄送答辩、评阅用的论文、聘书及评阅书,并将回收评阅意见进行整理;

2.填写表决票,并加盖公章;

3.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

4.答辩时做好记录,归纳整理及填写答辩记录;

5.做好论文评分统计工作;

6.协助学院、学科做好答辩会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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