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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

2019-09-26  点击次数:

吉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的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第二条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绩点制、弹性学制。

第三条 本科学生修业年限为36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使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均以学生高考录取数据为依据,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是:

(一)入学报到前获得参军资格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

(二)入学报到前,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申请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提供退役证明。

(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留入学资格或办理休学。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予注册的学生,其学习成绩及学分不予承认。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成绩合格者,取得规定学分。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须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申请,持有关证明及医院诊断到教务处办理上体育保健课手续,批准后由军体部安排,参加适当的健身活动。对按时上课、认真参加锻炼者,经考核可视为体育合格。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或学习其它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或改修;必修课必须重修原课,选修课可以重修原课也可以改修其它课。在规定学期内重修次数不限,但各类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只允许重修一次。重修按《吉林农业大学学生重修安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成绩要真实、完整地记载,相关部门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时要真实,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凡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以零分计,并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学生考试纪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制度,上课以实际学时计算,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病假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以特殊事故为限,并有相应证明。具体请销假事宜按《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五章 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可以分为以下七类:

(一)第一类:“英才班”学生转专业。“英才班”选拔考试合格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二)第二类:“学科特长”新生转专业。具有“学科特长”(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全国二等奖以上,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特殊兴趣、爱好和特殊专长、潜质并能提供真实、有效材料证明)且录取当年来校报到的新生,入学报到后,可申请转专业。

(三)第三类:优秀学生转专业。符合《吉林农业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调转专业规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四)第四类:身体原因转专业。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或不适合在现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至高考录取分数低的专业(即学生高考分数高于拟转入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分数)。

(五)第五类:学习困难转专业。在现专业学习存在困难,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在大二年级结束后,可申请从数理化基础要求相对高的专业转入数理化基础要求相对低的且高考录取分数低的专业(即学生高考分数高于拟转入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分数),须降级修读。

(六)第六类:大类培养转专业。纳入大类培养的学生,在规定专业范围内,可申请转专业。

(七)第七类:退役学生转专业。复学至一、二年级的学生,原则上可根据本人兴趣申请转至同一批次同一门类其他专业学习。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转专业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一)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不允许转专业,一、二年级学生调转专业要注意科类相近和相关性,保证课程能够较好地衔接,或者有操作性;

(二)调转后的专业班级人数不突破允许的最大规模(每个自然班能正常开设实验课)的原则;

(三)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不得与其它专业互转(如高水平运动员、专升本、对口升学、艺术类、预科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学生);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受纪律处分者不允许转专业。

(五)经转学进入学校学习者不允许转专业。

(六)“第一类”、“第二类”学生申请转入专业的高考招生科类必须与学生高考报名科类相符,即高考报名科类为理工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高考招生科类为理工的专业;高考报名科类为文史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高考招生科类为文史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须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考试)、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转专业应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是指因家庭有特殊原因,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5、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者;

6、跨学科门类者;

7、应作退学处理者;

8、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二)学生转学应当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学生转学,须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经转入(转出)学校、省教育厅或转入(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始办理转学事宜;

2、拟转入本校的学生,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3、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当在6年内完成学业(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所误课程学时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事假所误课程周数占一学期总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创办企业、家庭经济困难或某种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定为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须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学院审查同意,辅导员及主管院长签字,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如因病休学须提交学校医院或其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创办企业、家庭经济困难或某种特殊原因申请休学者,须持相关证明材料。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持复学申请及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注册公司且存在合法经营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

(三)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予复学。

(四)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没有下一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转入本学院内相关专业学习。

(五)学生休学期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不到校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退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满四学年,合格课程总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的;

(二)被纳入下一年级管理超过两次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时,可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自愿退学的申请,须家长同意,在经过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一般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领取离校通知单,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九章 学籍跨年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籍应当纳入下一年级管理:

(一)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所学课程总学分二分之一的;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5门及其以下不及格课程的须结业(离校);5门以上不及格课程的,可自愿申请将学籍纳入下一年级管理(在校学习)或结业(离校)。结业后再申请毕业的学生按照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学籍可以纳入上一年级管理:

(一)本年级及以下年级所修课程全部合格;

(二)通过跨年级选课等方式修满上一年级所在学年课程总学分三分之二的,选课按《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选修、免修、免听课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休学、调转专业按最后所在专业年级培养方案审核毕业资格,学籍纳入下一年级管理的学生按原专业年级培养方案审核毕业资格),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合格课程总学分达到或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已离校的结业生每门不及格课程给予补考机会,可在下一学年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向学院提出不及格课程补考申请,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学校审核通过后,可随下一年级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的发证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提出换发毕业申请的或者申请考试后成绩不合格的,学校不再办理。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交报告、学校审核后,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交报告、学校审核后,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学生本人联系并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同时在学信网上予以标注。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需到学校规定报社登报挂失后持本人证件和挂失证明,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吉农大字〔2017162号)同时废止。施行之日起已按原规定受理但未处理完毕的,仍按原规定处理。凡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事项,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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