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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区-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

2018-08-30  点击次数:

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

 

吉农大教字〔2001〕25号(2007年修订)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既能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也能反映教师的教学效果。为抓好这一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净化教育环境,使考试工作各环节进一步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复习:任何一门课程考试,教师不得划复习范围,不出复习提纲,不指重点,更不能变相暗示考试内容。

二、命题:凡同一教材,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一律采取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办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基础,既要检查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等基本教学要求的掌握情况,又要检查学生对课程内容掌握的深度和广度,以及灵活运用课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适当的难度,能够区别学生学习效果上的差异。命题时应掌握好题量,不能过轻或过重。

要求出份量基本相等的A、B两套题。两套试题均由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把关签字。凡只出一套试题或没有教学院长、教研室主任签字,教务处拒绝印刷。

三、出题教师应严守保密纪律,加强对试卷的保管,尤其是印刷后的废页,出题教师要当场销毁。如发现泄题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考试过程中,主考教师可对印刷不清或有错误的试题进行说明,但不应做提示或解释,课程主考教师要自始至终坚守考场。

四、提前考试课程:按教学任务书规定在十四周以前结束的课程,可以安排提前考试。凡十四周以后结束的课程,因特殊原因要求提前考试的,需经教务科批准。提前考试课程,由课程主考教师提前一周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商定考试时间,并提前三天到教务处办理试题印刷工作。

五、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均需出题考试。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口笔试兼用等多种方法,笔试又可采用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等多种方法。如考试课程采用开卷、口试方法需写书面报告,经教学院长批准,送教务处备案。不论采取何种方法考试,不得提前公布考试内容。

六、学校的期末考试安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改变。

七、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不得无故缺考。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须持医生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学院长同意,方可缓考。未办手续、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该门课程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和重修,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纪律处分。

八、阅卷:各教研室要组织教师认真阅卷评分,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内,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试卷、标准答案送到学生所在院。全校性统考课程批卷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周。

九、学生补考:本学期正常考试(不含单独实践教学环节及体育课)不及格及缓考学生,在下学期开学一至二周参加学校组织的免费补考,各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补考采取闭卷方式考试,试题由学校统一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难度、题量与期末考试相当。

学生重修: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

十、各学院要组织好提前考试和期末考试巡考工作。并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及时将学院期末考试总结及试卷分析交教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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