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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2018-07-06  点击次数:

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2

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管理环节,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课程开设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要着眼于对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坚持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并重的原则,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本学科硕士生和博士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达到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水平,处理好博士生课程与硕士生课程、硕士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

第三条  必须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由主讲教师制定或牵头制定完成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注明在学习期间要求研究生完成的必读文献。授课教师原则上必须按照制定的教学大纲授课。

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的中英文名称、总学时、学分、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范围及对象、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教材情况、预修课程、参考文献、主讲与协讲教师(两名以上)等。

第四条  增设新课需由开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科带头人召集该学科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3-5名教师论证会议,形成书面材料,经学科带头人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撰写好的课程教学大纲,在落实教学任务前一周内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  现有课程的修改、修订参照“增设新课”程序执行。

第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拖延。

第七条  校级公共课选课人数不满10人暂停开课,院级选修课选课人数不满5人,本学年暂停开设此课,可与下一届选修此课的研究生一并上课。

第八条  对于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要求由导师指定补修相关2-3门基础课程或其它课程。其补修课程硕士生应为本专业大学本科必修主干课程。博士生应为本专业硕士生必修主干课程。补修课程不单独开设,不计学分。

第九条  各学院应在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以前,将各学科下学期将要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以及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院,统一编排研究生课程表,于学期结束前下发各学院。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十条  任课教师由相关学院、学科负责安排,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应在三门(含三门)以下。

第十一条  在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讲授的同时,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教学方式、方法,注重对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使用开放式、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增加研究生与任课教师的课堂交流,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研究生课程教学提倡使用外语或双语教学,鼓励引进、使用国外原版教材。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按照研究生院安排的课表进行,按照确定的时间、教室履行教学任务,不得任意更改,不得缩短学时。若需变更教学地点或时间,必须预先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登记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通知研究生教育督导员,同时由研究生秘书负责及时通知上课的研究生。

第十三条  如因出国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或更换教师的课程,必须提前2周向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该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院同意、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个别学科因师资力量短缺的问题,主要是该门课程暂时无合适人选或无人代替,从完成教学任务角度出发,各学院可外聘、返聘研究生任课教师,外聘任课教师条件按照《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外聘、返聘研究生任课教师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效果差,致使实到听课人数低于应到听课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学生要求更换任课教师的,学院、学科应及时更换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课程学习

第十六条  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均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的具体学分和各种教学环节均应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网上选课、退课及补选课。个人培养计划需报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存档。已正式选课但未参加考试的,以零分计算;未正式选课而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登记。学习过程中,允许对个人培养计划作适当的调整,但要有合理而充分的理由,并在第一学期中旬前完成,修订后的个人培养计划要及时送交所在学院存档。研究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更改。逾期不交者,所修课程成绩和学分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应按时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重修申请,未提交重修申请者不予排课。重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和记分要求与同时上课的其他研究生相同,对重修课程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中将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研究生英语课程免修学习,直接参加结课考试。如果成绩不及格,随下一年级重修,但取消课程免听资格。小语种研究生,所修外语和二外均不能免修。

1、入学前三年内,英语六级考试425分以上;

2、入学前二年内,托福80分以上或雅思6分以上;

3、全日制本科英语专业毕业并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课及格线为70分,非学位课及格线为60分。考试成绩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旦选定某门课程,必须修读并参加考试。研究生所选课程成绩均为及格以上方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研究生上课如缺课累计达到总课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若参加考试也以“0”分计,都应予重修。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者,其已获得的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可以予以承认(需学生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未重新修订,或新修订的培养方案中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且学分未变的情况下)。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必须事先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病假需出示省级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导师、学院同意,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跟随下届此课程进行考试(不用进行重修);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试的,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以“0”分计,随下届进行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的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原则上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或考核办法执行。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和实验操作等测试方式或几种方式兼用,笔试时间12小时,口试时间0.51小时(不含准备时间);考查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撰写论文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学位课课程一般应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课程根据具体要求,可以采用考试方式,也可以采用考查方式;专业实践、社会实践、文献阅读等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五条  考试安排

课程管理及成绩考核执行上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1、研究生课程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或命题小组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按照难易程度适当、深度广度适中的原则拟定。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

2、试题应按照研究生院统一要求的格式打印。

3、课程考试答题纸由研究生院统一提供,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在每学期开学初领取,任课教师直接在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领取即可。考查课程可使用研究生院统一制作的电子试卷,打印输出后提交。未按规定使用答题纸的,所在学院不得接收其试卷。

4、闭卷考试试题由开课学院印制并由任课教师保管,考试前由任课教师送达考场。

5、学期期中结束的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后2周内进行。学期期末结束的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

6、校级公共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其他课程考试由相关学院组织安排。

第二十六条  考试其它事宜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规则》执行。

第六章  课程成绩

第二十七条  阅卷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按规定及时完成对试卷或课程论文的评分和网上录入成绩工作。试卷或课程论文与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从网上直接打印并有任课教师签名)一并交各学院研究生秘书,秘书收到后应立即审核、整理、备份。并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所在学院开课成绩单原件加封皮并盖学院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二十八条  开学2周内,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开课教师录入成绩的情况,并通知学院研究生在查询成绩时对任课教师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的,不能私自通过任课教师或具体保管试卷者进行查卷,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提交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查询。如属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考核试题、试卷,均由各相关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统一保存。如无特殊情况,经研究生院批准,试卷可在课程结束五年后销毁。

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在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总学分要求等重要环节、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将综合该研究生所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安排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打印《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第七章  课程教学评估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实行教学协查制度,由教学督导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教学检查,以加强各级、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有研究生任课教师须按时填写《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日历》(以下简称教学日历)。每学期开学前由各院研究生秘书将《教学日历》分发到该学期有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师手中。研究生院组织人员对《教学日历》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为协助教师及时了解研究生的学术需求,研究生院不定期召开修读各学科课程的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并发放无记名“教学质量评价表”。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院不定期会同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对考试试题、试卷成绩、课程论文成绩及其他各类成绩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方法,及时推广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研究生院将根据各种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各研究生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院对检查、抽查和评估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各学院及任课教师,作为改进教学工作的参考,并将作为任课教师评奖评优、职称评定以及扶持重点课程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鼓励教师编写高质量的研究生教学用书,并申报教育部的优秀研究生教学用书评选,凡评选上的优秀教学用书,学校给予奖励和出版资助。

第八章  教学实践

第三十九条  为培养研究生的独立教学能力,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教学实践。

第四十条  研究生教学实践工作由所在学院、学科负责安排,科研室(所)及兼职导师所招收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协调安排。教学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或以后进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课程教学。

第四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需参加的课程进修及考核,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我校相应的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20146月制定的原《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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