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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专区-吉林农业大学学分绩点制管理办法

2018-08-30  点击次数:

          吉林农业大学学分绩点制管理办法

2016-4-7 14:40| 发布者: 教材科| 查看: 861| 评论: 0

吉林农业大学学分绩点制管理办法

 

吉农大字〔2009〕208号(2013、2015年修订)

 

我校于1999级本科学生开始试行学分制,2000年制定了《吉林农业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学习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学分绩点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绩点制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获得学位、评优评奖等的标准。学生在规定的专业范围内可选择专业方向,学生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之外可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择其它课程。

二、学制

本科生实行弹性学制,修习年限3至6年。

三、学分标准

学分以完成课程所需的教学时数为计算标准,课程总学时数一般为8的倍数。

具体如下:

1、理论课程(含理论附实验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

2、体育课程每30学时计1学分;

3、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每32学时计1学分(不足0.5学分按0.5学分计);

4、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每周计1学分;

5、毕业实习每周计0.5学分;

6、毕业论文计8学分;

7、军事训练计1学分;

8、公益劳动计1学分;

9、社会实践计2学分;

10、第二课堂计4学分。

四、考核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

(一)学分绩点

1、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     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2、五级制等级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等   级 及格 不及格

绩   点 4.5 3.5 2.5 1.5 0

3、重修、补考成绩绩点为以上相应百分制分数和五级制等级绩点乘以0.7的系数,绩点折合时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1位,绩点不足1的以1计。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分绩点为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对应的成绩绩点。即: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若一门课程多次修读,以最高绩点计。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为某一阶段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学分数)。即:平均学分绩点=某阶段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阶段课程学分之和。

五、教学安排

1、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中业务培养目标、业务基本要求、毕业生规格、课程及学分、毕业总学分及实践教学环节等要求,安排相应的教学和实践活动。

2、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155-170学分,其中必修课占60%-70%,选修课占30%-40%。专业选修课至少选择28学分;素质拓展课程中至少选择3个模块15学分。

六、选课

1、学生可以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修课程。

2、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内容及自身情况选修课程,每学期选修学分数应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学分数多0—6学分,或少0-3学分,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一般须修读先行课程,取得先行课程学分后,再选后续课程。

七、考核

学生所学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否则需要补考或重修。重修按《吉林农业大学学生重修安排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八、免修、免听

学生修读和重修课程时可以申请免修、免听。申请免修、免听按《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选修、免修、免听课程的规定》文件执行。

九、学籍管理

1、学生学籍管理执行《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按年级专业设班,以学院为单位组织教学活动。

2、延期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对于四年结束时因课程或其它环节不合格的未毕业学生学籍管理执行《关于延期毕业本科学生的有关规定》。

十、本科生导师制

在2004年起部分学院试行本科生导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导师队伍建设,聘请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成长进步、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本科生导师的遴选、聘请、管理按《吉林农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试行办法》执行。

十一、主修和辅修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主修所学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的主要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前者为主修专业,后者为辅修专业。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跨学科专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课程,学生辅修按《吉林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农业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吉农大字〔2009〕208号)、《吉林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绩点制实施办法》(吉农大字〔2011〕2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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