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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特殊贡献奖”评选细则

2012-04-14  点击次数: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特殊贡献奖"评选细则
(2011年6月21日学院教代会通过)

    为进一步推动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在工作中的积极性,经学院研究决定,在全院教职工中开展 "特殊贡献奖"评选的活动。评选细则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全院教职工中(院领导除外)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5名。
    二、评选条件
    积极参与院内教学、科研、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及学院的其它重要工作,并在工作中起到骨干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都可以审报评选。
    三、评选方法
    每年年末,由教职工本人填写《特殊贡献奖评审表》进行申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审核,确定突出贡献奖名额和人选,经全院教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表彰奖励
    学院为获得特殊贡献奖的教职工颁发证书,并比照学校先进工作者颁发奖金。晋升职称的教职工,在院内打分排序时,任现职期间获得的"特殊贡献奖"每次计2分。
    五、解释责任
    本细则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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